八部门重拳出击: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合规化路径如何走?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1号),两份文件共同确立了中国虚拟资产监管的最新政策框架。

这是自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以来,监管层在虚拟货币领域最系统、最全面的一次政策升级。全文首次将稳定币和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发文层级和规范效力显著提升,标志着中国虚拟货币监管从“单点打击”迈入“全链条穿透式监管”的新阶段。

一、政策全景:一份文件的三个历史性突破

42号文出台的直接背景是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自2025年第四季度以来,受国际金价波动、美股科技板块震荡等多重因素影响,比特币价格一度较历史高位接近腰斩,价格剧烈波动带来的风险外溢效应引发监管层高度关注。

与2021年文件相比,42号文的三个历史性突破值得高度关注:

突破一:首次将“稳定币”纳入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 此前的监管文件虽然提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但均将其归入虚拟货币的大范畴中统一处理。42号文首次在国家层面文件中明确使用“稳定币”这一概念,并对其作出系统性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这一规定将境外发行人民币稳定币的行为正式纳入监管视野,使对人民币稳定币的发行管辖延伸至境外,实质终结了人民币稳定币的发行活动,强化了人民币作为主权货币的地位。

突破二:首次将RWA代币化纳入政策监管框架。 文件将RWA代币化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并明确了境内禁止、境外严管的分层治理思路。

突破三:首次实现“属人管辖”的制度延伸。 此前政策虽明令禁止代币发行融资,但并未明确区分融资行为发生于境内还是境外,部分境内主体通过出海发币融资,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政策监管。42号文明确要求“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

二、监管升级的四大核心要点

1. 稳定币:明确禁区,捍卫货币主权

稳定币是此次监管升级的核心焦点之一。文件明确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

从具体规定来看,监管层对稳定币的态度呈现“两禁一严”的立体格局:

第一,“禁”挂钩人民币稳定币的境外发行。 无论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均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有关负责人解释,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必须从源头上进行管控。

第二,“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衍生交易等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第三,“严”控境外服务向境内渗透。 文件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从供给端切断跨境风险输入渠道。

2. RWA代币化:分层治理,“堵偏门、开正门”

在RWA代币化问题上,42号文采取了更为审慎的监管思路,表现出明显的分层治理特征。

境内原则性禁止,保留例外空间。 原则上禁止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但同时保留了例外空间,“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可依法合规推进,为未来试点创新预留政策窗口。

境外严管,防止监管套利。 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实施严格监管。无论是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还是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为境内资产通过境外代币化方式进行融资开辟了合规路径,体现出“堵偏门、开正门”的监管思路。

3. 全链条穿透式监管:从资金端到信息端

此次监管升级呈现出“全链条覆盖”与“穿透式监管”的鲜明特征。从境内端来看,各环节均构筑了防火墙: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被严禁提供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账户、支付、清算、保险等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场所、营销宣传等支持;市场监管部门清理相关注册名称与广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推进并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在工作机制层面,42号文搭建了“部门协同联动+属地压实责任”的双层架构。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工作;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此外,文件强化了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对于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从属地向属人延伸

虚拟货币无国界、易跨境传导的风险特性,是此次监管升级重点关注的方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跨境资金监测的逻辑基础在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缺陷。 与传统金融机构经过严格KYC流程不同,虚拟货币地址的匿名性和点对点交易特性,使其成为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的潜在通道。监管层正是基于这一判断,将虚拟货币定性为“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的金融工具,从而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作为此次升级的核心措施之一。从实际监管手段看,主要依托现有外汇管理体系和反洗钱监测系统,加强对大额、可疑跨境交易的识别与分析。

属地管辖向属人管辖的制度延伸,是跨境资金监测的机制升级。 42号文明确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这一规定意味着,中国监管法律的效力不再仅限于地理意义上的国境线之内,而是延伸到了境内主体所控制的境外实体。对于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即使技术研发团队设在境外、但由境内主体控股的实体,其业务活动也将受到中国监管法律的约束。

三、国际监管趋势对比:合规框架正在全球成形

42号文的出台并非孤立的国内监管行动,而是中国在全球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加速成型背景下的主动回应。

欧盟:全球最完整的数字资产立法体系。 欧盟于2024年至2026年间完成了《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的全面实施,要求所有在欧盟运营的加密服务提供商必须获得授权。MiCA对稳定币的监管堪称全球最严格,对非欧元支持的稳定币设置了严格的交易限额,并采取“金融机构专属制”,只有银行或电子货币机构才能获准发行稳定币。

香港:持牌运营的先行者。 香港稳定币发牌机制大致经历了“政策探索—沙盒验证—立法落地—牌照审批”四个阶段,于2024年3月开始稳定币发行人“沙盒”计划,2025年8月《稳定币条例》正式生效。2026年4月10日,香港金管局依据《稳定币条例》向汇丰控股与渣打集团、安拟集团及香港电讯成立的合资企业授予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牌照即日生效,香港稳定币监管正式进入“可运营”阶段。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透露,收到36份稳定币发行人牌照申请并正在评估,牌照数量不会太多,核心以稳妥推进为目标。

新加坡:牌照体系与支付服务法深度挂钩。 新加坡的策略更偏向于金融科技的融合,特别强调网络安全与智能合约的审计报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进一步完善了支付服务法,将DeFi协议纳入监管视野。

美国:联邦立法与州监管并行。 2025年《天才法案》(GENIUS Act)的通过正式确立了美联储作为支付型稳定币主要监管者的地位。监管逻辑清晰:稳定币必须是1:1的现金或等值现金的抵押品,严格禁止算法稳定币在联邦法规保护下运行。

国际经验的共性特征明显:一是对稳定币的审慎态度成为全球共识,无论是欧盟MiCA的“金融机构专属制”、香港的沙盒先行、还是美国的“1:1准备金”要求,均指向对稳定币发行主体的严格资质管控;二是从属地管辖向属人管辖延伸,欧盟对在境内运营的加密服务提供商要求授权,中国对境内主体控制的境外实体实施管辖,二者在管辖逻辑上殊途同归;三是监管框架的系统化建设,从碎片化禁令走向系统化立法,是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共同方向。

面对全球监管趋势,中国的42号文在国际上处于什么位置?与香港的沙盒先行、新加坡的牌照体系、欧盟的全面立法相比,中国选择了“全面禁止+有限例外”的监管路径,在维护货币主权和金融稳定方面立场最为明确。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的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国际清算银行在2025年6月的报告中明确表达对稳定币风险的关切,指出稳定币在单一性、弹性和完整性这三个关键测试中,仍未达到成为货币体系支柱的要求。中国的42号文正是在这一全球共识基础上作出的制度性回应。

四、区块链技术企业的合规化路径:平衡“技术中立”与“业务合规”

42号文的出台对区块链技术企业提出了严峻的合规考验。核心问题在于: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全面禁止、RWA代币化纳入严监管的框架下,区块链技术企业如何找到合法合规的生存空间?如何平衡“技术中立”的本质属性与“业务合规”的现实约束?

第一,清晰划定“技术研发”与“业务运营”的边界。 42号文禁止的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而非区块链技术本身。技术研发作为基础研究活动,只要不涉及向境内公众提供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中介等实质性服务,仍属于政策允许的范畴。企业应当在内部建立清晰的业务隔离机制——技术研发部门可以继续从事区块链底层技术、智能合约、分布式账本等研究,但业务运营部门不得开展任何被文件明令禁止的业务活动。尤其是不得利用境内技术能力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提供技术外包服务,否则将面临“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为其提供协助”的法律风险。

第二,重点关注证监会1号公告开辟的合规RWA通道。 虽然42号文原则上禁止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但中国证监会同日发布的《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为境内资产通过境外代币化方式进行融资开辟了合规路径。对于希望探索RWA方向的技术企业,核心合规要点在于:必须严格遵守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或备案流程;仅能围绕外债形式或以境内资产为基础的类证券化业务开展,不得触及股权性质代币化;必须确保业务真实、合法,不得以RWA代币化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第三,基于联盟链技术开展行业解决方案 在禁止公链虚拟货币交易的前提下,联盟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票据流转、政务数据共享等领域仍有广阔的应用空间。技术企业可以面向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大型企业提供基于联盟链的数据存证、资产确权、流程追溯等技术解决方案,这些业务完全不涉及虚拟货币,完全处于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实际落地方向看,包括基于联盟链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帮助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中小企业确权增信)、政务数据共享区块链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安全交换与存证)、知识产权保护与版权确权系统(为数字内容提供创作时间戳证明)等,这些方向既符合政策导向,又具备真实的商业需求。

第四,严格遵守跨境合规要求。 对于有出海业务布局的技术企业,42号文的属人管辖规定意味着必须重新审视境外实体的业务合规性。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均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孙公司同样受到这一规定的约束。因此,企业应当在出海前完成合规评估,确保境外业务不触碰红线,避免因境外主体违规而导致境内主体连带追责。

第五,积极参与政策沟通与行业自律。 42号文对RWA代币化业务保留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例外空间,为未来试点创新预留了政策窗口。技术企业应当通过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等渠道,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反馈行业真实需求,参与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的制定,在合规框架内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监管重拳之下,合规者胜

2026年2月6日,42号文的发布为中国虚拟货币监管画下了一条清晰的红线: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发行被明确禁止;RWA代币化进入境内禁止、境外严管的分层治理框架。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21年“924通知”再到2026年42号文,中国虚拟货币监管走过了一条从“风险提示”到“交易禁止”再到“全链条穿透式监管”的演进之路。

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通过从严监管,能够有效防范虚拟货币市场的风险向传统金融体系传导,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同时能够引导技术研发和应用方向,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高质量发展大局。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认为,当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趋向审慎与严格,《通知》的出台正是我国基于自身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现实需要,作出的主动且必要的响应——它并非抑制技术创新,而是为了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规范、可控的轨道。

对于区块链技术企业而言,合规不是束缚,而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在“技术中立”与“业务合规”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政策允许的框架内探索技术创新和商业落地,是2026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区块链技术企业必须完成的战略课题。那些能够主动拥抱合规、在政策框架内寻找创新空间的企业,将在这场行业洗牌中占据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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